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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范子洋诉纪春、王永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子洋,纪春,王永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173号原告范子洋,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纪春,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永慧,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子洋诉被告纪春、王永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子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明军审 判 员  丁守兵代理审判员  金玉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卓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