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花样年华广告有限公司,黎镜波与桂承兵,林玉宇,张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花样年华广告有限公司,黎镜波,桂承兵,林玉宇,张毅,深圳市龙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耿成功。上诉人(原审被告):黎镜波,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承兵,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玉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毅,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汉县。原审被告:深圳市龙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吴小斌,董事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花样年华广告有限公司、黎镜波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花样年华广告有限公司、黎镜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