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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4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444-8号申请执行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国昌,身份证号:130206197407060911。被执行人朱丽红,身份证号:130206197410020080。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6月27日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字第00989号执行证书和9月6日作出的(2015)京方正补字第115号补正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彭国昌名下号牌号码为冀B011**、冀BXB6**、冀BW85**的小型汽车三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朱丽红名下号牌号码为冀BM18**的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