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亮、顾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亮,顾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455号原告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周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萍,周正,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亮。被告顾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亮、顾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青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