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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立与濉溪县溪河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濉溪县溪河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455号原告:朱立,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戚长干,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家武,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濉溪县溪河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仲米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诉被告濉溪县溪河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朱立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立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立负担。审 判 长  马成城审 判 员  孙 秀人民陪审员  申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