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055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某某,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