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执二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金台直管公房管理所与陕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金台直管公房管理所,陕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中执二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金台直管公房管理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57号。法定代表人王联社,任所长。诉讼代理人胡暄,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65号副18号卧龙生态园。法定代表人葛连会,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金台直管公房管理所申请执行陕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金台直管公房管理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仲裁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宝仲裁字第6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裁决内容错误,其不是承担义务的主体。经本院审查本案执行标的物不清,执行内容确有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金台直管公房管理所申请。执行长 刘正平执行员 袁保利执行员 封聚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全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