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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03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广臣诉被告王甲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臣,王甲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3624号原告周广臣,男。委托代理人金作峰,科左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甲利,男。委托代理人包铁山,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臣为与被告王甲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广臣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广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1元,减半收取2601元,由原告周广臣负担。审 判 长  段凤杰审 判 员  白秀红人民陪审员  朱利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