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03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广臣诉被告王甲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臣,王甲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3624号原告周广臣,男。委托代理人金作峰,科左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甲利,男。委托代理人包铁山,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臣为与被告王甲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广臣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广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1元,减半收取2601元,由原告周广臣负担。审 判 长 段凤杰审 判 员 白秀红人民陪审员 朱利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