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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即执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洪彬与即墨市水泥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彬,即墨市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即执字第3963号申请执行人杨洪彬。被执行人即墨市水泥厂,地址:即墨市刘家庄镇姜家泊。法定代表人李文修,该单位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洪彬与被执行人即墨市水泥厂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于2005年10月17日以(2005)即法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即墨市水泥厂破产,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04)即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