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8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楷与被告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康增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楷,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康增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8327号原告杨楷被告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生斌被告康增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楷与被告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康增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楷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申请对被告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榆林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中的未付工程款8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对上述保全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榆林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中未付工程款8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向被告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该工程款。二、冻结期间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涛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