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389号原告林某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叶某某,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奕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