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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389号原告林某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叶某某,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奕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