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裴俊平与吴志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裴俊平,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应,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国,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彦君,河南董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俊平诉被告吴志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裴俊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俊平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俊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为281.5元,由原告裴俊平负担。审 判 长 关胜真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