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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交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飞与张运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张运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交初字第582号原告:王飞。委托代理人:秦晓,五莲户部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运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张运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飞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对被告张运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王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颖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臧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