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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590号-1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无锡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孙荣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孙荣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590号-1原告无锡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旺庄路188号-2001。法定代表人许××,该公司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陈岚,该公司员工。被告孙荣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与被告孙荣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龙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原告宝龙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龙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此款已由宝龙公司预交),由宝龙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莉娜审 判 员  郭莹华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方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