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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8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昌垠与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垠,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8434号原告张昌垠,男,1985年1月4日出生。被告高岩,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垠诉被告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昌垠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舒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人民陪审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海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