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8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昌垠与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垠,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8434号原告张昌垠,男,1985年1月4日出生。被告高岩,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垠诉被告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昌垠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舒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人民陪审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海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