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即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玉传与于敦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传,于敦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传。被执行人于敦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传与被执行人于敦敢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相互抵顶部分案款后,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5)即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