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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祖得诉被告韩付安、韩雪梅、韩付强、韩五明、韩雪勤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已,韩某丙,韩某戊,韩某己,韩某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65—1号原告韩某甲,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韩某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长子。被告韩某丙,女,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系原告长女。被告韩某戊,男,汉族,住平舆县。系原告次子。被告韩某己,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三子。被告韩某亥,女,汉族,住平舆县。系原告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韩某已、韩某丙、韩某戊、韩某己、韩某亥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韩某已、韩某丙、韩某戊、韩某己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被告韩某亥家庭共有财产即以其丈夫陈志红之名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达审 判 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万留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