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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潘立果与被执行人戴仕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立果,戴仕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458-2号申请执行人潘立果。被执行人戴仕恩。申请执行人潘立果与被执行人戴仕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舟岱商初字��14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舟岱执民字第45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戴仕恩名下共有的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安居家园5幢402室房屋,但该房屋暂时难以处置。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戴仕恩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4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冯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