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彦昌与杨树才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彦昌,穆景东,杨树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徐彦昌,现住榆树市。被告:穆景东,现住榆树市。被告:杨树才,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彦昌诉被告穆景东、杨树才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穆景东等人愿意与庭外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彦昌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