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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彦昌与杨树才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彦昌,穆景东,杨树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徐彦昌,现住榆树市。被告:穆景东,现住榆树市。被告:杨树才,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彦昌诉被告穆景东、杨树才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穆景东等人愿意与庭外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彦昌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