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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子长刑初字第00115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南某某,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9月21日因无证驾驶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元,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晓燕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南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乙醇浓度为224.27mg/100ml)驾驶无号牌三阳牌二轮摩托车从子长县瓦窑堡镇二中对面的“重庆傻儿鱼庄”出发准备返回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刘家沟村的家中,17时16分许,当行至子长县瓦窑堡镇刘家沟小区旧110巷口处时与公路行人徐某甲发生碰撞,致徐某甲受伤,摩托车受损,酿成交通事故。据此认为,被告人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南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乙醇浓度为224.27mg/100ml)驾驶无号牌三阳牌二轮摩托车从子长县瓦窑堡镇二中对面的“重庆傻儿鱼庄”出发准备返回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刘家沟村的家中,17时16分许,当车行至子长县瓦窑堡镇刘家沟小区旧110巷口处时与公路行人徐某甲发生碰撞,致徐某甲受伤,摩托车受损,酿成交通事故。2015年9月29日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未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徐某甲无责任,2015年9月22日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27mg/100ml,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南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甲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南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药等费用2377.97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子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21日17时16分许,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群众徐某丙报案称,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刘家沟村旧110巷口处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将一个小孩碰了,请求调查处理。2、被告人南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9月21日,他和白某某、施某某、路某某及另外三个女的(施某某一起的,他不认识)的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刘家沟村职中烧烤店喝酒,他们几个一共喝了两箱青岛干啤,接着他又去二中对面的“重庆傻儿鱼庄”和他兄弟喝了一瓶青岛干啤,从13时许一直喝到17时许,他前后一共喝了六瓶左右,完了他驾驶自己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准备回位于刘家沟的家里,当行至子长县瓦窑堡镇刘家沟村旧110巷口时将一个娃娃碰倒了,他让那个娃娃的家属赶紧将其送往医院,他找到手机返回现场时被民警抓获,摩托车是他购买的,但没有上户,他也没有机动车驾驶证。3、被害人徐某甲证言证实,他家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刘家沟村旧110楼下,2015年9月21日他在自己家楼下巷口玩耍时被一辆摩托车碰伤了。4、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他是徐某甲二爸的,2015年9月21日17时17分许他姐姐徐某丙给他打电话说徐某甲被一辆摩托车碰了,他赶紧骑摩托车来到现场,当时摩托车驾驶员“卷毛”(他只知道这个名字,具体叫什么他不知道)正往路边推摩托车,他拉住其不让走,其说要去饭馆找手机,他与摩托车驾驶员说话期间发现其喝酒了,他姐姐当时报警了,后摩托车驾驶员找手机回到现场后被民警带走了。4、证人徐某丙证言证实,徐某甲是她侄儿,2015年9月21日17时20分许她带徐某甲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刘家沟村旧110楼下巷口玩耍时被一辆摩托车碰了,她与摩托车驾驶员交谈过程中发现其喝酒了,其说话含糊不清,所以当时她就报警了。5、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他和南某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9月21日他给南某某家帮忙,完了南某某请他及一块的施某某、路某某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刘家沟二中对面的职中烧烤店吃饭喝酒,他们四个一共喝了两箱青岛干啤,南某某喝了五六瓶因家里打电话有事就骑二轮摩托车离开了。6、证人施某某证言证实,他和南某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9月21日他和一块的给南某某家帮忙维修厕所,完了南某某请他和一块的白某某、路某某及一个女的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刘家沟二中对面的职中烧烤店吃饭喝酒,他们四个一共喝了两箱青岛干啤,南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后因家里打电话有事就骑二轮摩托车离开了,第二天他听说南某某骑摩托车把人碰了。7、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及返还物品凭证证实,2015年9月21日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因交通事故依法扣留了南某某的无牌三阳牌二轮摩托车,2015年10月15日依法返还南某某无牌三阳牌二轮摩托车一辆。8、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子公(交)行决字(2015)第9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子公交行决字(2015)第122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9月21日南某某因无证驾驶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元。9、血液抽取笔录证实,2015年9月21日18时35分在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案中心依法抽取了南某某的血液。10、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检字(2015)1180号血醇检验报告及酒精检测单证实,从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27mg/100ml,2015年9月21日对南某某酒精含量检测为200mg/100ml。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刘家沟小区旧110巷口处,公路为巷道水泥路面,全宽4.5M,呈南北走向。12、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及照片证实,肇事无牌二轮摩托车右转向灯壳破损缺失。13、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子公交认字(2015)第0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未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徐某甲无责任。14、子长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医学证明书证实,徐某甲因事故受伤在子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头皮血肿,2、头部多处擦伤。1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南某某2015年9月21日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6、处理协议及请求书证实,2015年9月24日南某某与徐某甲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南某某一次性赔偿徐某甲医药等费用共计2377.97元,并取得徐某甲家属的谅解。17、户籍证明证实,南某某生于1977年9月20日。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等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薛政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