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龙化与景曙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化,景曙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878号原告龙化。委托代理人荣俏,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曙光。委托代理人刘伯州,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化诉景曙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景曙光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化以与被告景曙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龙化负担。审 判 长 周芷宇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曼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