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与杨晓义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杨晓义,马玉荣,杨明明,杨金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7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负责人:王世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文。被申请执行人:杨晓义。被申请执行人:马玉荣。被申请执行人:杨明明。被申请执行人:杨金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杨晓义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建叶民初字第04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晓义等四人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7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孟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评议地点:建平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执行长:吴国强,执行员:陈晓梅王东辉记录人:李孟评议记录如下:吴国强:关于宽城铁利精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家都阅了卷,因该案被执行人姜海波现在服刑期间,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东辉:同意。陈晓梅:同意。合议庭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6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