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025号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54号。法定代表人:喻霖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白羽、冯杨,公司员工。被告: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178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