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保字第8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赖凤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辉民保字第807-1号原告:李晓东,男,住辉南县。被告:赖凤武,男,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赖凤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查封被告位于辉南县房屋一所、车库一间,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辉南县房屋一所、车库一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善林审判员  高俊德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