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武汉三键化工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鑫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三键化工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鑫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86-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三键化工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武汉鑫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4)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三键化工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鑫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8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鑫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台NH-1000L捏合机。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武汉鑫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建 平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晓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