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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1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蒋孝庆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132-1号申请执行人蒋孝庆。被执行人咸宁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4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咸宁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办好申请执行人蒋孝庆购买的温泉第一街(二期商业步行街)5幢6层601号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咸宁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咸宁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温泉第一街(二期商业步行街)5幢6层601号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蒋孝庆(身份证号码:320122197908202025)名下。二、申请执行人蒋孝庆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费用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亚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