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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南京彦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彦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18-8号。李超与南京彦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雨铁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彦腾公司应付原告李超货款14770元,并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彦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车辆、银行、房产、土地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铁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晨执行员 王圣军执行员 刘福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