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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丽英与颜林旭、林建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英,颜林旭,林建丽,吴碧琼,黄清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621号原告刘丽英,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颜林旭,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建丽,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仙游县。被告吴碧琼,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仙游县。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宗贤,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黄清山,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刘丽英与被告颜林旭、林建丽、黄清山、吴碧琼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清山、吴碧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丽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清山、吴碧琼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英撤回对被告黄清山、吴碧琼的起诉。审 判 长  黄慧连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