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慧颖与王学超、卞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颖,王学超,卞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846号原告:王慧颖,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光,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超,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卞玉华,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唐扬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颖与被告王学超、卞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慧颖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学超、卞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慧颖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学超、卞玉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颖撤回对被告王学超、卞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审理终结时一并确定。审判员 余绍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汉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