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莱芜市西福特电缘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旭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芜市西福特电缘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旭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卢玉静,张鑫成,卢义平,玄继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668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告:莱芜市西福特电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卢玉静。被告:莱芜市旭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胜利北路46号。法定代表人:卢玉静。被告:卢玉静。被告:张鑫成。被告:卢义平。被告:玄继珍。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莱芜市西福特电缘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旭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卢玉静、张鑫成、卢义平、玄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莱芜市西福特电缘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莱芜高新区万通路2号2幢101(莱房权证高新区第01375**号)、105(莱房权证高新区第01375**号)房产以及土地(莱芜市国用2010第006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来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