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3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布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3983号原告布某某,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区人,农民,高中文化。被告韩某某,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布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布某某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布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