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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3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布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3983号原告布某某,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区人,农民,高中文化。被告韩某某,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布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布某某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布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