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张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99号原告: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张厚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卫东,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采取以下方式向张亮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按照原告提供的张亮住址邮寄送达后被退回,在原告工作人员陪同下至原告提供的张亮住处未查到张峰其人。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张亮的具体身份信息,但原告仍不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张亮并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志海(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