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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邓志佳4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民初字第417号原告邓某某,现住肇东市。被告于某某,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邹小刚代理审判员  赵新宇人民陪审员  崔忠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