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邓志佳4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民初字第417号原告邓某某,现住肇东市。被告于某某,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邹小刚代理审判员 赵新宇人民陪审员 崔忠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