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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3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生于1982年8月1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蒋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