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3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生于1982年8月1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蒋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