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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候见合与刘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候见合。被告刘柱。本院受理原告候见合诉被告刘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见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候见合负担。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