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国军与汤卫东、彭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军,汤卫东,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51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军。被执行人汤卫东。被执行人彭华。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国军与被执行人汤卫东、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通中民终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彭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国军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因两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汤卫东名下的存款74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中,本案可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德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