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4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萍与张华、陆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188号原告:张萍,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柳咏,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陆清,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张萍与张华、陆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萍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张萍负担。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素馨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