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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商初字第00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彦卿与刘鹏昊、河北国旭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彦卿,刘鹏昊,河北国旭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晋商初字第00336-1号原告田彦卿。被告刘鹏昊。被告河北国旭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商务宾馆对过。法定代表人刘鹏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彦卿与被告刘鹏昊、河北国旭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彦卿对被告刘鹏昊、河北国旭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龚登水审判员  张宏生审判员  刘珍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