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商初字第00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彦卿与刘鹏昊、河北国旭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彦卿,刘鹏昊,河北国旭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晋商初字第00336-1号原告田彦卿。被告刘鹏昊。被告河北国旭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商务宾馆对过。法定代表人刘鹏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彦卿与被告刘鹏昊、河北国旭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彦卿对被告刘鹏昊、河北国旭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龚登水审判员 张宏生审判员 刘珍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