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宜平与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平,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02号原告:王宜平,女,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武义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宜平诉被告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宜平回对被告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购物广场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