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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邓勇与陈仲骅、高文宝等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20号原告:邓勇。委托代理人:田锋,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仲骅。被告:高文宝。被告:江生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勇诉被告陈仲骅、被告高文宝、被告江生龙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勇于2015年10月26日以因文书需公告诉讼时间太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4.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2.08元,由原告邓勇负担。审 判 员  李纪钢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人民陪审员  张启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