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进财与渭南医院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财,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陈进财,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谢圣君、张宏雷,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法定代表人齐聪颖,系该院院长。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56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医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进财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劳务费11623.12元及诉讼费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渭南医院的所有财产已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拍卖,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陈进财参与分配的申请请求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付本院案款11712.12元。本院兑付申请执行人陈进财11712.12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565号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长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