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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4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逐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埃尔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逐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埃尔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054号原告:杭州逐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祥路59号31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徐宇。委托代理人:陶吉雄、金艳芬,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埃尔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大道南。法定代表人:arokkiasamynganamutho。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逐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埃尔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逐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逐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逐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杭州逐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芬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