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3732号原告苗某。被告李某。原告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