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香国犯职务侵占罪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香国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330号罪犯王香国,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香国犯职务侵占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67831.3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以罪犯王香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香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香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海南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