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8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亚莲与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莲,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879-2号申请执行人:陈亚莲,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昭亭北路18号昭亭社区。法定代表人:谢圣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敬亭山茶场。法定代表人:楼洪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亚莲与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43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两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诉讼费9925元和执行费7499元。执行中查明,宣城市区山南小镇·香格云天某幢某室是被执行人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宣城市区山南小镇·香格云天某幢某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