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重庆国碧货运有限公司与重庆合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重庆国碧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盛小区6单元1-2,组织机构代码56560548-8。法定代表人:黄正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合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6860-2。法定代表人:康春华,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原告重庆国碧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合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期间,原告重庆国碧货运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合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已经与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国碧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碧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重庆国碧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子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召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