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隆德县支行与白世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白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邵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白世杰,男,1963年6月26日,回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白世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隆民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由被告白世杰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截止2015年6月1日的利息611.39元,案件受理费532.50元,公告费260.00元,执行费659.16元,但被执行人白世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世杰名下银行存款52062.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