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席文广与吴学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文广,吴学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822号原告:席文广,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吴学军,男,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文广与被告吴学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文广于2015年10月26日以其准备与吴学军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席文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席文广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