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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郑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郑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刑初字第254号自诉人邢某某,男,汉族。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自诉人邢某某以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邢某某因被告人郑某某逃逸,现自诉人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邢某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邢某某撤诉。审 判 长  罗秀红审 判 员  王来友人民陪审员  陈美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宝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