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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星缘与朱小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缘,朱小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李星缘。委托代理人:王国瑞。被告:朱小宇。委托代理人:吴松周,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星缘诉被告朱小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星缘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星缘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星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星缘承担。审 判 长  钱 芳人民陪审员  宁子茗人民陪审员  巫秋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雪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